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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景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民初字第00337号原告吴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 判 员 邱贵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玲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