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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重、户县涝店里贤大众机砖厂与户县涝店镇里贤庄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重,户县涝店里贤大众机砖厂,户县涝店镇里贤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736号原告王重,男,1977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户县涝店里贤大众机砖厂。法定代表人王重,系该砖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慧,女,1980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进,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户县涝店镇里贤庄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王欢,系该村村主任。原告王重、户县涝店里贤大众机砖厂与被告户县涝店镇里贤庄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重、户县涝店里贤大众机砖厂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重、户县涝店里贤大众机砖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