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望保与岳阳县教育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望保,岳阳县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行初字第78号原告李望保。被告岳阳县教育局。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东方路70号。法定代表人李有根,局长。委托代理人毛金金,岳阳县教育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许铭,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望保诉被告岳阳县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李望保认为证据不足,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望保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望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望保承担。审 判 长 程开支人民陪审员 杨建萍人民陪审员 欧秋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