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寇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89号原告:寇某,女,1982年7月18日,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范某,女,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寇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章一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房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