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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寇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89号原告:寇某,女,1982年7月18日,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范某,女,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寇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章一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房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