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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忠良与刘合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良,刘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刘忠良,居民。被执行人刘合林,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合林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合林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合林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22000元至衡东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志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岳鹏校对责任人:赵志明打印责任人丁岳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