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法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世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法字第249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方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月,被告人李某由于经营不善,其所开的淘宝网店(旺具家具)开始亏损,被告人李某便萌生利用刷网店信用的方式,侵占被害人支付货款的念头。具体方式是:被告人李某先在网上发布刷淘宝信誉支付报酬的广告,在与被害人协商一致后,先由被害人虚假支付在被告人李某网店上购买货物的货款,而被告人李某并不实际发货,等十多天后由被害人确认收货,此时,被害人支付的货款自动转入被告人李某的账户,而被告人李某则不按照约定将货款退还给被害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月14日,被害人张某与被告人李某虚假交易人民币2180元,被告人李某退款人民币205元给被害人张某,还有人民币1975元没有返还;2.2015年1月25日,被害人陶某与被告人李某虚假交易人民币2980元,被告人李某退还人民币1025元给被害人陶某,还有人民币1955元没有返还;3.2015年1月29日,被害人蔡某与被告人李某虚假交易人民币2180元,被告人李某退款人民币205元给被害人蔡某,还有人民币1975元没有返还;4.2015年1月30日,被害人谢某与被害人李某虚假交易人民币2980元,被告人李某收取货款后没有返还。综上,被告人李某诈骗的作案金额为人民币8885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张某、陶某、蔡某、谢某的陈述及张某、谢某分别对各自货款支付页面的指认笔录;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对支付宝交易记录、作案所用电脑的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手机通话清单;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所提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李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肖复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俊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