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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孙世芳与孙世荣房屋买卖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孙世芳,男,汉族。被执行人:孙世荣,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福东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孙熬元名下的房产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孙世芳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仁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