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大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钟坚礼与梁伟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坚礼,梁伟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大民初字第124号原告:钟坚礼,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梁伟朝,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坚礼诉被告梁伟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坚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坚礼负担。审判员 卢华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