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永商初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范献阳与章国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献阳,章国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2797号原告:范献阳。被告:章国泽。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原告范献阳与被告章国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中,原告范献阳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献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87元,由原告范献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琍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