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3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任传江诉被告谷士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江,谷某某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3178号原告任某某江,前郭县人,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谷某某娟,前郭县人,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任某某江与被谷某某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任某某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任某某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郭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金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