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6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罗名圣诉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名圣,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606-1号申请执行人罗名圣,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明,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名圣与被执行人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34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申请执行人罗名圣借款本金993600元及利息447120元(以993600元为基数自2011年3月9日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申请执行人罗名圣支付利息)的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484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周明存款或其它收入2687359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员黄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