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廖雄群,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海涛,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峻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文,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梓恩,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又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7元,由上诉人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燕宁代理审判员 黄春成代理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宪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