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刑初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黄×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刑初字第208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刑诉[2015]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于2015年6月12日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康营小区A区15号楼楼下,因琐事与尹宗杰发生纠纷后,对尹宗杰拳打脚踢,致其“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后被告人黄×自动投案,并赔偿了尹宗杰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已赔偿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拘役四个月以下,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黄×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清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