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陈功智、曹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38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责人:庄显鹏,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功智。一审被告:曹艳辉。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功智、一审被告曹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敦化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2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又以经其公司内部协商,决定不予上诉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贞子代理审判员  秦承兰代理审判员  金京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朴珍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