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民初字第0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诉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1244号原告:张××,女,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闫×,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薛景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文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