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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民初字第0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诉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1244号原告:张××,女,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闫×,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薛景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文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