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彰键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支公司、吴天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王彰键,男,200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鼎市人,住福鼎市。法定代理人王道通,男,1984年3月3日出生,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鼎市。法定代理人陈磁妹,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福建省福鼎市人,住福鼎市。委托代理人李文杰,霞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南路36-2号信达豪庭A幢一层104号。负责人王水仙,总经理。被告吴天辉,男,199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彰键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支公司、吴天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彰键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为5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陈鹏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马朝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