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民一终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卢军文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刘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一终字第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岛路与太原路交汇中信银行三楼。诉讼代表人:耿维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树涛,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军文,男。委托代理人:刘庆,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礼,男。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日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军文、原审被告刘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林林代理审判员 徐笑梅代理审判员 王竹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