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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龙法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育杰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育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龙法刑初字第43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育杰,男,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因犯放火罪于2011年4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因赌博行为于2011年12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决定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1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后脱逃,2015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5]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育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夏玲、被告人王育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3日开始,被告人王育杰伙同同案人王某某、王某甲(均已判决)以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内陇村溪墘路羊毛工厂为场地经营赌场,提供麻将牌、牌九为赌具招引参赌人员到场赌博,并向参赌人员抽水营利。其中,被告人王育杰负责出资购买赌具。期间,同案人王某某还雇佣同案人沈某某(已判决)负责日常管理。同年12月19日凌晨,民警根据线索在该处抓获被告人王育杰、同案人沈某某,参赌人员王某乙、许某某、王某丙,现场查扣赌具麻将牌2副、抽水箱1个、扑克牌1副、牌九牌7副、麻将桌1张、牌九桌1张、现金人民币3600元、开山刀6把、铁锤4把、猎枪1支、12号猎枪弹5发、“54”式子弹1发。经公安机关认定,上述查扣刀具属管制刀具。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弹痕迹检验,送检猎枪因击发系统失效,无法完成发射;送检猎枪弹5发和“54”式子弹1发均具备枪弹性能。同月20日,被告人王育杰因赌博行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同月29日,被告人王育杰被取保候审,后脱逃。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王育杰向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外砂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育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王某某、王某甲、沈某某、证人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已、林某某、王某乙、许某某、王某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司法鉴定中心枪弹痕迹检验报告、公安机关认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及缴获涉案物品拍照、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执行通知书材料、释放通知书、公安机关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相关说明材料、被告人王育杰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育杰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育杰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但认定被告人王育杰具有自首情节不当,本院予以变更。鉴于被告人王育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王育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育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予以撤销缓刑。总和刑期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七个月二十五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罚金应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蔡    荣代理审判员 纪    冰人民陪审员 张  白  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文州(代)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