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866号原告杨某,女,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代某某,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杨某诉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纯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