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法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文昌与周口橡胶厂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昌,周口市橡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昌,男,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周口市橡胶厂。本案已立案执行张文昌诉周口橡胶厂民间借贷一案,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7月10前日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2015)太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