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太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金涛与宋春胜、卢玉凤、陈文生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阳太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涛。被执行人:宋春胜。被执行人:卢玉凤。被执行人:陈文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涛与被执行人宋春胜、卢玉凤、陈文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王金涛与被执行人卢玉凤于2015年8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王金涛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辽阳太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 杰审判员 孙 宇审判员 郭 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