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739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