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国玉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国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289号罪犯黄国玉,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9日作出(1997)江中法刑初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黄国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21日作出(1998)粤高法刑终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黄国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9年1月22日被投入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2005年5月18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00年9月25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粤高法刑执字第214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1月13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粤高法刑执字第24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4年11月5日经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阳中法刑执字第35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08年3月7日经本院以(2008)大审刑执字第5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3年5月8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10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3月12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国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黄国玉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国玉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国玉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