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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执民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淑芝与周建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芝,周建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陈淑芝。被执行人:周建丽。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丽龙执民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陈淑芝和被执行人周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还款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暂无法受偿。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龙执民字第6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还款协议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 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路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