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马运敏、马运坤等与贾桂凤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运敏,马运坤,马运久,贾桂凤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马运敏,农民。原告马运坤,农民。原告马运久,农��。被告贾桂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运敏、马运坤、马运久诉被告贾桂凤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运敏、马运坤、马运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马运敏、马运坤、马运久负担。审判员 赵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