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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商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江苏省强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宝应县维鹏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商初字第00279号原告江苏省强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委托代理人盛某。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宝应县维鹏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强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应县维鹏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强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40元、保全费2780元,合计68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震人民陪审员  翟兴根人民陪审员  姚明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