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与张胜利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号。负责人刘国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胜利,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西虢镇。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因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孟民二金初字第000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显然,人身保险所保险的生命健康权属于标的,不是标的物,人更不能成为合同标的物,综上,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的山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的诉请理由和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被上诉人即被保险人张胜利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孟州市辖区,因此,被上诉人张胜利依法向其住所地的孟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孟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董艳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琨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