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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周夏根与金孔全、邹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夏根,金孔全,邹丽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130号原告周夏根。委托代理人范峰萍(特别授权)。被告金孔全,经商。被告邹丽花。原告周夏根诉被告金孔全、邹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归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8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金孔全、邹丽花系夫妻关系。原告周夏根与被告金孔全于2012年7月22经结算,被告金孔全尚欠原告借款2.5万元,约定利息按2分计算,于2013年7月21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金孔全未按约还款,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孔全、邹丽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夏根借款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款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元,由被告金孔全、邹丽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世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伊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