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民初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何小春与任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春,任文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库民初字第2581号原告何小春,男,汉族,1979年11月30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任文革,男,汉族,1968年1月11日出生,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春诉被告任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小春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80元,原告已预交158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红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