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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民初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何小春与任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春,任文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库民初字第2581号原告何小春,男,汉族,1979年11月30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任文革,男,汉族,1968年1月11日出生,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春诉被告任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小春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80元,原告已预交158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红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