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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赞民一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王志庆与张照东、赞皇县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庆,张照东,赞皇县医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魏哲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赞民一初字第754号原告王志庆。委托代理人赵彦飞,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照东。被告赞皇县医院,地址:赞皇县赞皇镇槐泉东路50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军,任院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地址:元氏县中央北大街路西1栋17号。负责人:李全勇,任公司总经理被告魏哲飞。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56号中铁大厦B座11号楼。负责人:李胜旗,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庆诉被告张照东、赞皇县医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魏哲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庆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庆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志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晓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凯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