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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徐某某,女,1974年9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改,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留建,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晓莉审 判 员  许伟红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