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执民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其节与陈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其节,陈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文执民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陈其节,被执行人陈建军,经商。申请执行人陈其节与被执行人陈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的执行依据(2013)温文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履行内容,申请执行人陈其节已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温文执民字第3号,因此本案属重复申请、重复立案之情形,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陈其节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世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兰刘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