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催字第10号申请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华夏银行南京分行将军路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据号码为3040005120558879,出票人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彤阳物资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200000元)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才平代理审判员 陈丽萍代理审判员 魏东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