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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曾阳光等与唐艳军、李华娟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阳光,李云,唐艳军,李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284—2号申请人曾阳光。申请人李云。被申请人唐艳军。被申请人李华娟。申请人曾阳光、李云与被申请人唐艳军、李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根据申请人曾阳光、李云的申请,于2015后7月31日,对被申请人李华娟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湘LRZ0**天津一汽丰田牌小型汽车一台予以查封、扣押。现申请人曾阳光、李云与被申请人唐艳军、李华娟以双方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人曾阳光、李云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曾阳光、李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华娟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湘LRZx**天津一汽丰田牌小型汽车一台的扣押(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李文平人民陪审员  胡春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尤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