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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姚启风与蒋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启风,蒋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055号原告姚启风,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蒋中华,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姚启风与被告蒋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广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启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中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启风诉称:被告蒋中华自2015年4月开始,以承包工程为由分多次从原告处借款计40000元,并于2015年4月15日出具了欠条一份。原告多次找被告还款,被告始终借故不还。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主张,提供下列证据: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身份;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款事实。被告蒋中华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根据庭审调查及原告举证,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两组证据认定为定案证据并综合认定以下法律事实:被告蒋中华自2015年4月开始,以承包工程为由分多次从原告处借款计40000元,并于2015年4月15日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姚启风人民币肆万元整2015年4月21日中午钱一定到位没有延期××欠钱人蒋中华2015.4.15晚”,原告多次找被告还款,被告始终借故不还。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4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由于被告未到庭,调解不能。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系其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为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制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中华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姚启风借款40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被告蒋中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广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国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