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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27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王玉妹、王锦宣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王玉妹,王锦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274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住所地:乐清市。负责人:冯卫兵,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乐天。被执行人王玉妹。被执行人王锦宣。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玉妹、王锦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锦宣名下的坐落在乐清市盐盆街道田垟村的一处土地使用权,现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玉妹、王锦宣在本市无银行存款记录及房产登记记录,本院已在乐清电台上对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规定的义务的行为予以曝光,申请执行人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决定对被执行人王玉妹、王锦宣尚欠的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乐执民字第27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阮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