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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3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焦占与黄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276号原告林焦占,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曾伟国,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绍津。被告黄剑,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焦占与被告黄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焦占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焦占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焦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林焦占负担。审判员陈淑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方艺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