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顾某与娄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某,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民终字第14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某甲。上诉人顾某因与被上诉人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顾某与娄某甲于1999年1月相识恋爱,××××年××月××日生育女儿娄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近二三年来,因顾某与异性交往不注意分寸,引起娄某甲的猜疑,同时顾某认为娄某甲对家庭不负责任,为此双方言语较少,夫妻产生不睦。顾某曾于2013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一度尚可。后娄某甲于2014年12月怀疑顾某有外遇,夫妻又出现矛盾,顾某再次诉来法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顾某提供的结婚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3)锡法港民初字第008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原审法院认为:顾某与娄某甲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引起夫妻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娄某甲猜疑顾某有外遇。只要双方今后彼此忠诚,加强沟通,互让互谅,互相信任,珍惜夫妻间的感情,和好是有希望的。鉴于顾某与娄某甲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不准顾某与娄某甲离婚。一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顾某负担。顾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娄某甲虽然居住同一房屋内,但已分床两年多,且双方经济相互独立。娄某甲好赌,经常打牌到半夜,还在外欠债。其多次劝说无用才提出离婚,但娄某甲却称其有外遇,并通过家人不准其提出离婚,还多次施以暴力。如果离婚,因为娄某甲系外地人,在无锡没有住处,故仍会同意娄某甲居住在目前房屋内,这样对孩子也有好处,也有利于双方恢复感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离婚的请求,并判决女儿由其抚养。被上诉人娄某甲辩称:夫妻感情尚好,女儿尚小,不同意离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顾某与娄某甲仅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未出现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的情形,而且顾某提出离婚的目的又系为了促使娄某甲改变现状,能够恢复感情,故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顾某请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顾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薛 崴审 判 员 林中辉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喆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