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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范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范某某减半承担150元。审判长  温义文审判员  冯立军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振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