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范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范某某减半承担150元。审判长 温义文审判员 冯立军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振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