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店商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冯禹民与李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禹民,李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店商初字第363号原告:冯禹民。被告:李何军,诸暨市阮市镇包村48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禹民与被告李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禹民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禹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元,依法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冯禹民负担。审判员 边 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