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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店商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冯禹民与李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禹民,李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店商初字第363号原告:冯禹民。被告:李何军,诸暨市阮市镇包村48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禹民与被告李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禹民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禹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元,依法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冯禹民负担。审判员 边 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