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南法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炳坚与被执行人许昭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炳坚,许昭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李炳坚,男,汉族,1951年8月21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成田镇简朴月单围寨东六巷*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51********。被执行人许昭璇,女。汉族,1986年8月20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拱上向阳区十二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6********。申请执行人李炳坚与被执行人许昭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南法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许昭璇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房管、国土、车管、工商、银行等部门,除发现被执行人许昭璇在金融机构有开设账户外,余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昭璇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许昭璇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予以冻结。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许昭璇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宏新审判员 赵芝林审判员 颜丽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耀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