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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特字第13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宝桐与应国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宝桐,应国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特字第13192号申请人李宝桐,男,1955年7月31日出生。被申请人应国华,女,1927年1月27日出生。指定代理人李宝香,女,1962年10月27日出生。申请人李宝桐申请宣告应国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宝桐称,申请人李宝桐与被申请人应国华是母子关系,被申请人应国华现年89岁,瘫痪长达15年以上,2014年10月又将大胯摔裂,手术住院,现无行为能力,故申请法院认定应国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应国华与申请人李宝桐系母子关系,应国华育有二儿一女,依次为长子李宝桐、次子李×、女儿李宝香,应国华的丈夫于2000年病故。本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对被申请人应国华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机构出具京安精鉴(2015)24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应国华临床诊断痴呆,受所患疾病的影响,已经丧失了正常的认识及意思表达能力,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应国华的指定代理人李宝香认可申请人所述,并同意该鉴定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证明以及司法鉴定结论,李宝桐申请认定应国华为无民事能力人的申请,具有充分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应国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袁艳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