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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2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南宁乔光电脑有限责任公司、马国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2056-1号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大厦13楼南面。法定代表人陈婷。被告南宁乔光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湖路14号电子科技广场910号。法定代表人马国燕。被告马国燕,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1号景江园5栋1-302房,身份证号码:45252419741201216X。被告谭祖勇,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1号景江园5栋1-302房,身份证号码:452501197208105313。被告陈舟,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2号3栋2-801房,身份证号码:452501197306060219。被告伍立凌,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葛里巷17号1栋2-602号房,身份证号码:450103197502052522。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南宁乔光电脑有限责任公司、马国燕、谭祖勇、陈舟、伍立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南宁乔光电脑有限责任公司、马国燕、谭祖勇、陈舟、伍立凌名下价值人民币3245099.53元的财产,担保人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南宁乔光电脑有限责任公司、马国燕、谭祖勇、陈舟、伍立凌名下价值人民币3245099.53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晓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