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商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欧阳庆福与黄爱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庆福,黄爱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699号原告欧阳庆福。被告黄爱喜,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庆福与被告黄爱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爱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爱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庆福撤回对被告黄爱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