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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商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欧阳庆福与黄爱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庆福,黄爱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699号原告欧阳庆福。被告黄爱喜,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庆福与被告黄爱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爱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爱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庆福撤回对被告黄爱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