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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德阳市亚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德阳正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亚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德阳正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亚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法定代表人贾本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峰,德阳市亚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德阳正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凯江路。德阳市亚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德阳仲裁委员会(2015)德仲字第4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德阳正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德执字第248号德阳市亚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阳正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由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鹏代理审判员  邵敏代理审判员  杜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