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马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女,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某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马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夏县庙前营业所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银生代理审判员 贺斌& # xB;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