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干执字第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与朱小军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张建林,习志燕,郑亮平,朱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干执字第31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被执行人:张建林,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习志燕,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郑亮平,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朱小军,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干执字第313号冻结存款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建林、习志燕、郑亮平、朱小军银行存款5万元。为方便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建林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桂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聂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