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庄晓霞与刘兴旭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晓霞,刘兴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212-1号申请执行人:庄晓霞,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伍子豪,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黎铭,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职员。被执行人:刘兴旭,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兴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穗花法民二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刘兴旭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龙珠路32号C栋1701房(产权证号03××02)。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伟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承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