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2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茂学与王昌友、孙友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学,王昌友,孙友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593号原告:王茂学,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张华、张燕,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昌友,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孙友梅,女,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茂学诉被告王昌友、孙友梅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茂学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茂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王茂学负担。审判员 姜允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