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永强与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强,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461号原告:刘永强。被告: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负责人:何明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强与被告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玲 来源:百度搜索“”